日期 |
101/12/29 上午 10:00 |
標題 |
公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第七條修正草案及第五條附表一、附表四、第七條附表有修正草案1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賜 卓見。 |
內容 |
考選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選特三字第1011500389號 主旨:公告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第七條修正草案及第五條附表一、附表四、第七條附表有修正草案1份,請社會各界於預告期間惠賜 卓見。 公告事項: 一、擬訂機關:考選部。 二、擬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 三、旨揭考試規則修正草案對照表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之「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任何人得於102年1月4日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向本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電子郵件:000309@mail.moex.gov.tw)表示意見。 |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第三項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
依法制作業體例,列明所依據法源授權條文之序數及項次,並刪除第二項文字。 |
第七條 本考試鐵路業別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但實施第二試體能測驗之類科,應考人應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後依前揭規定辦理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 第一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附表七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第七條 本考試鐵路業別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或不得參加第二試。 前項應實施體格檢查之類科及其標準,依附表七體格檢查標準表之規定辦理。 |
一、配合併採體能測驗之類科,改為通過體能測驗,錄取通知送達後始辦理體格檢查,配合修正第一項相關文字,以資明確。 二、原第一項後段規定移列為第二項,並作文字修正。 三、原第二項遞移為第三項。 |
第五條附表一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鐵路各級資位人員應考資格表(運輸管理、法律政風、財經政風及車輛調度類科部分)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規定 |
現行規定 |
說明 |
|||||||
資位別 |
類
別 |
類
科 |
應考資格 |
資位別 |
類
別 |
類
科 |
應考資格 |
||
高 員 三 級 |
業 務 類 |
運輸營業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高 員 三 級 |
業 務 類 |
運輸管理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 二、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 三、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 |
配合考試院100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之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將「政風」職系修正為「廉政」職系,並參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修正法律政風及財經政風類科名稱。 |
|
法律廉政 |
法律政風 |
||||||||
財經廉政 |
財經政風 |
||||||||
員 級 |
業 務 類 |
法律廉政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員 級 |
業 務 類 |
法律政風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三、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
配合考試院100年10月31日修正發布之職系說明書及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將「政風」職系修正為「廉政」職系,並參照公務人員普通考試,修正法律政風及財經政風類科名稱。 |
|
財經廉政 |
財經政風 |
||||||||
佐 級 |
業 務 類 |
場站調車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
佐 級 |
業 務 類 |
車輛調度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者。 |
車輛調度類科係於調車場、車站軌道線上擔任車輛調移等調車工作,與臺灣鐵路管理局綜合調度所調度員擔任列車進路控制、行車保安、電力調度、設施控制、運轉整理等行車控制作業人員,兩者工作性質迥異,因其名稱含「調度」二字,易誤認為從事調度員工作,為避免滋生困擾,爰修正為場站調車。 |
相關檔案 |
附件1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第一條、第七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
留言列表